2006年6月1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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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物被烫伤 摊主有责任
上泗

  案情回放:
  周某是某校高一女生。去年8月,周某到小商品市场缪某的摊位选购商品时,被缪某摆放在小桌上的茶水烫伤。同年11月,周某以缪某对其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,要求缪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000余元。
  缪某则称开水是由周某的奶奶碰翻的,其并没有责任。

  法官说法:
  缪某从事小商品经营,对其经营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之义务。缪某将盛放了开水的杯子放置在摊点前的小桌子上,给该经营场所造成了安全隐患,导致了周某被开水烫伤。缪某的行为存在过失且与周某烫伤存在因果关系,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,未及时赴医院就诊导致伤口严重感染后,对损失扩大部分负有责任。
  西湖法院一审判决认定,周某的合理医疗费损失1337.50元,由缪某承担90%计1204元,其余周某自负。